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招生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招生办公室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保密印刷厂共同负责,省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县级招生办公室分别负责,并请省、地、县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普通高考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材料。
第四条 安全保密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应把安全保密教育工作作为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招生工作中安全保密的特殊地位,对本部门的职工和选聘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认真学习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提高警惕、强化保密意识,克服麻弊大意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第五条 安全保密工作实行各级考区主任、招办主任、考点主考和评卷点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卷由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要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省级招生办公室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印刷厂及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招生办公室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试卷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印刷厂的安全保密的执行情况,责成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招生办公室;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及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招生办公室及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八条 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印刷厂要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要求”(国保办函[2003]2号)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并做到: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要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如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要遵守如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领导及省招生办公室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二名或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领导或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在场。
(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外围保卫由公安(或武警)人员组成,负责厂区外围的安全保密工作,对厂区大门、厂区外围实行昼夜二十四小时的值班巡逻。
厂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二十四小时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该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应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
(六)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以及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销毁成品、废页、残页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素质好的职工队伍。
第九条 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表示密级的字样,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十条 省招生办公室接收试卷清样、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负责试卷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三条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要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及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二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本单位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招生办公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试卷运达目的地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运送途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都要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市、县(市、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六条 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立,须通过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市、县(市、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立,须通过上级招生办公室和上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招生办公室需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保密室检查登记表》(附表三)报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招生办公室、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招生办公室办公楼的第二层(或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要配备报警、监控设备及专用电话,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招生办公室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应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九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招生办公室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或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市、县级教育行政或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试卷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二十四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要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招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各级招生办公室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试卷出试卷保密室,进考点,一般采取考一科发一科,分发时间为该科目考试前两小时,收回时间为考试完毕两小时内。
试卷保密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试卷保密室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密码不得透露;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招生办公室、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招生办公室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五章 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卷期间,各评卷点要在省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建立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答卷。
第三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的建立和使用,须通过省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各评卷点负责管理,接受省招生办公室和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要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能正常使用,在存放答卷期间,报警和监控设备必须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从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一直到评卷结束期间的监控资料由省级招生办公室至少要保存到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答卷保管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能随时观察到答卷存放情况,同时要考虑到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 省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答卷保管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三十六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另一人为评卷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或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第三十七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级招生办公室、高等院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武警)人员;
(三)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八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受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三十九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要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四十条 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四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四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省招办生公室将和公安、保密部门及评卷点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四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普通高考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招办公室、公安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四十五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六章 备用卷及备用答题卡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招办应按规定把备用卷发至各考点。备用卷(卡)须存放在考点保密办公室的保密柜里。
第四十七条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漏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立即通知场外流动监考报告主考,经主考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并填写《山东省**年招生统考备用卷启用审批表》(参见附表四),方可启封备用卷。
备用卷由两位考务工作人员以上从保密室领取并送至考场。监考当众启封备用卷,主考须在《审批表》和备用卷袋上注明启封原因、份数、并签名。对启封的备用卷中多余的试卷须加盖“空考”章。
第四十八条 严禁启封不需使用的备用卷。备用卷当次考试全部结束后,随同答卷一并送回市招办试卷保密室。考试结束后,如果要使用备用卷,须经市招办主任批准,由试卷保密员在备用卷上加盖“空考”章,并办理交接手续,方可使用。
第七章 关于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九条 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五十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级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五十一条 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经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五十三条 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密码要由省级招生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控制。
第八章 关于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前后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招生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所有考试信息只能由该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发布关于考试的任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在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五十七条 在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
第五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绩。
第五十九条 任何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信息只能来自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关于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第九章 关于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将下列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招生办公室:
(一)招生办公室考试值班安排;
(二)试卷清样(或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等材料的接收情况;
(三)试卷印刷情况;
(四)试卷运送情况;
(五)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六)考试实施情况;
(七)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八)评卷期间的情况。
(九)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其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评卷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